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南臺科技大學。台南科技大學




調查報告

壹、案  由:據南臺科技大學陳訴,教育部處理該校與「台南科技大學」(前身係「台南女子技術學院」)更名申請案之行政處分標準紛歧,且迄未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積極另為適法之處分,致二校因校名混淆,迭生困擾,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貳、調查意見:

據南臺科技大學陳訴:該校於民國(下同)88年由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科技大學時,教育部以違反「技專院校命名應行注意事項」不予核准該校使用「台南科技大學」名稱,卻於95年同意原台南女子技術學院改名為「台南科技大學」。案經該校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96年撤銷原處分。嗣原台南女子技術學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判決駁回確定,惟教育部迄未另為適法之處分,致二校因校名混淆,迭生困擾等情案。業經調查完竣,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教育部審核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校名之決定,標準不一:

()按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校名之決定,依「技專校院校名命名應行注意事項」辦理。94725日修正發布之技專校院命名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各技專校院於決定學校名稱時,為發展學校特色,並避免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第3點規定:「同等級、同一地區有二所以上相同或相似類別學校,其擬定之校名相似時,應另加足資區別之飾名。」第4點第2款規定:「學校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命名:…()相同或近似於其他先使用於同一等級之學校名稱者」第5點規定:「新設私立學校不得以縣(市)以上地名為校名」。(查88228日訂頒時均同上規定)。復按「專科以上學校申請改名者,其變更後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公立者並應冠以國立、直轄市立或縣(市)立等字;私立者應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並不得使用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專科以上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9條第1款定有明文。

()9536日原台南女子技術學院申請改名台南科技大學案,教育部審查過程中,先於認為「科技」二字與該校文化藝術特色似有矛盾,有委員建議改名為「台南文化大學」,爰建議該校應再挑選更符學校特色之名稱。嗣經教育部95年度技職院校變更審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審議結果,竟認定從外界是否容易混淆、名稱是否相近、學生是否志願選填容易錯誤等各面向分析,南臺科技大學顯然有異於台南科技大學。且南臺科技大學辦學績效優異,深獲地方肯定,家長師生認識頗深,應不致於與以人文發展為重點的台南科技大學相混,生源不致重疊等由,同意改名。惟查該審議會議另一北台科學技術學院申請更改為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案,則決議:該校未來再改為科技大學時,已觸及「技專校院命名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相同或近似於其他先使用於同一等級之學校名稱者」,「北台灣科技大學」可能近似於「台灣科技大學」,該校未來改為科技大學時,將不得使用「北台灣科技大學」或「北台灣科學技術大學」名稱等語。況南臺科技大學之前於881月申請改名為「台南第一科技大學」(最優先)或「台南科技大學」(次優先)案,教育部即以可能觸及專科以上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9條第1款後段規定:私立者應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並不得使用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名稱為由,口頭駁准申請;卻於953月原台南女子技術學院申請改名台南科技大學案,除上開認定與南臺科技大學不致相混外,又認為台南女子技術學院自53年創校即使用「台南」二字為校名,應尊重學校傳統原則,同意改名為台南科技大學。顯見教育部於審核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校名之決定,似前後矛盾且於個案認定上標準不一。

二、教育部原95年核定台南女子技術學院改名為「台南科技大學」案,行政法院9810月判決應予撤銷確定,案經本院調查,該部始於99914日核定變更,處事未盡積極,容有未洽:

()查教育部95720日台技()字第0950107410號函,核定台南女子技術學院自95學年度起改名為「台南科技大學」案,利害關係人南臺科技大學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台南科技大學」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7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98109日以98年度判字第11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理由略以:「台南科技大學」與「南臺科技大學」因校名近似,且兩校均設於台南縣永康市,實際上已造成不少混淆之情形。又「台南」之地名具有公共性,非為原告所得獨占使用,教育部核准原告使用「台南」之校名,與「技專校院校名命名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精神不合,且違背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況私立學校校名單獨使用縣市以上之地名,而未加註足以區別飾名者,將足以使一般社會大眾誤認該校為公立學校。教育部竟核准原告改名為「台南科技大學」,未命其另加註足資區別之飾名,明顯違反「技專院校命名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等語。

()教育部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9914日函請該校辦理變更學校名稱,遲至99614日,「台南科技大學」始以提請釋憲為由申請繼續援用該校名。案經本院調查後,教育部始去函該校限期申請變更校名,嗣於99914日召開審議會議,同意該校自99101日起更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99923日台技()字第0990160764B號函復本院有關台南科技大學審議結果,並請本院同意解除列管等語。核該部處事未盡積極,容有未洽,又函請本院同意解除列管云云,亦有誤解。

三、綜上,教育部審核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校名之決定,標準不一,應予確實檢討改善;又本案於95年核定台南女子技術學院改名為「台南科技大學」,行政法院9810月即已判決應予撤銷確定,迄未見教育部另為適法之處分,案經本院調查後,始於99914日核定變更,處事未盡積極,教育部允應引之為鑑,切勿再犯。

叁、處理辦法:

一、調查意見函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並於二個月內見復。
二、調查意見函本案陳訴人。
三、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