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草案(100.09.19通過)




民國10091911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協助其順利就學,特依據教育部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公告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弱勢助學金由本校學雜費提撥之就學補助款及教育部補助專款支應。
三、本要點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減免等四項。
()助學金
1.弱勢助學金依家庭年所得分為五級,各級補助標準如下表:
級數
家庭年所得級距
教育部補助金額()
學校補助金額()
合計金額()
第一級
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
21,000
14,000
35,000
第二級
家庭年收入30萬元至40萬元
13,000
14,000
27,000
第三級
家庭年收入40萬元至50萬元
12,000
10,000
22,000
第四級
家庭年收入50萬元至60萬元
7,000
10,000
17,000
第五級
家庭年收入60萬元至70萬元
12,000
0
12,000
2.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讀本校之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j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k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台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l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m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j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k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本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l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j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k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l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二分之一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4.辦理方式
(1)於本校網頁建置專區,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於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則主動協助。
(2)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本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承辦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教育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每年11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本校,本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本校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5)本校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教育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5.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學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或獎學金之參考。
(2)服務內容: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j程序明確: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由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k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等,最高可扺6小時。
l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規劃時數不因核發之助學金金額有別;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m彈性制宜:本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者擬定替代方案。
n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者,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6小時。
(4) 服務學習時數分配比例原則如下:
j依時間分配,上學期及下學期分配比例各占70%,暑假占30%,寒假占30%
k依單位分配;
A.行政單位分配比例學期中40%;寒暑假60%,依業務需求配。
B.學術單位分配比例學期中60%;寒暑假40%,依各院大學部四技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C.獲得助學金學生依期限上網填報,再依分配比例及學生自願分發。
 ()生活助學金
1.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名學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
2.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以上之具有學籍之大專校院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A.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B.25歲或25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C.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生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D.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學校應於申請表中載明前開相關聲明事項,以供檢核。
3.辦理方式
(1)本校依預算及教育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狀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4.生活服務學習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本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j具危險性之活動。
k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本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緊急紓困助學金
申請條件為本校學生家庭突遭重大變故頓失經濟來源,且有證明文件者。
1.鄉鎮市區公所或里長出具證明文件。
2.附上被撫養者之綜合所得稅文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若無法提出證明者請老師進一步了解或列席審查會議報告。
3.以上事件須在半年內提出方為有效,並請導師、輔導老師、系主任導師確實了解簽註意見。
4.補助金額1萬元至3萬元。
()住宿優惠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辦理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由本校提供免費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由本校優先提供校內宿舍。
(3)本項住宿優惠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免費住宿學生應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3小時為上限;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日後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或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11年10月1日 星期六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草案(100.09.05公告)



一、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協助其順利就學,特依據教育部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公告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草案)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弱勢助學金由本校學雜費提撥之就學補助款及教育部補助專款支應。
三、本要點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減免等四項。
()助學金
1.弱勢助學金依家庭年所得分為五級,各級補助標準如下表:
級數
家庭年所得級距
教育部補助金額()
學校補助款金額()
合計金額()
第一級
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
21,000
14,000
35,000
第二級
家庭年收入30萬元至40萬元
13,000
14,000
27,000
第三級
家庭年收入40萬元至50萬元
12,000
10,000
22,000
第四級
家庭年收入50萬元至60萬元
7,000
10,000
17,000
第五級
家庭年收入60萬元至70萬元
12,000
0
12,000
2.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就讀本校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j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k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台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l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m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j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k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l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j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k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l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二分之一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4.辦理方式
(1)於本校網頁建置專區,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於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則主動協助。
(2)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本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承辦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教育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每年11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本校,本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本校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5)私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教育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5.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學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服務內容: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j程序明確: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由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k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等,最高可扺6小時。
l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自行規劃不因核發之助學金金額有別;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m彈性制宜:本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志願服務者擬定替代方案。
n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志願服務績效卓著者,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者,其志願服務時數得予以減免6小時。
(4) 服務學習時數分配比例如下:
j依時間分配,上學期及下學期分配比例各占35%,暑假占20%,寒假占10%
k依單位分配;
A.行政單位分配比例學期中40%;寒暑假60%,依業務需求配。
B.學術單位分配比例學期中60%;寒暑假40%,依各院大學部四技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C.獲得助學金學生依期限上網填報,再依分配比例及學生自願分發。
 ()生活助學金
1.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名學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
2.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以上之具有學籍之大專校院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A.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B.25歲或25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C.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生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D.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學校應於申請表中載明前開相關聲明事項,以供檢核。
3.辦理方式
(1)本校依預算及教育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狀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4.生活服務學習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本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j具危險性之活動。
k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本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緊急紓困助學金
申請條件為本校學生家庭突遭重大變故頓失經濟來源,且有證明文件者。
1.鄉鎮市區公所或里長出具證明文件。
2.附上被撫養者之綜合所得稅文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若無法提出證明者請老師進一步了解或列席審查會議報告。
3.以上事件須在半年內提出方為有效,並請導師、輔導老師、系主任導師確實了解簽註意見。
4.補助金額1萬元至3萬元。
()住宿減免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辦理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由本校提供免費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由本校優先提供校內宿舍。
(3)前開學生應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免費住宿者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3小時為上限;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日後是否提供住宿減免之參考。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或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五、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