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104.11.4修正)

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1001019100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4114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新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104學年度起實施,已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2015年9月5日 星期六

104學年度起「弱勢助學金」免除「變相工讀」


新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104學年度起實施,已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終結「變相工讀」,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一、第一點第五項原定領取本計畫助學金者,學校得要求學生參與服務學習。

二、惟本助學金申請資格業已限制申請者之家庭年所得、不動產及利息收入,其目的係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

三、考量本計畫助學金之目的與學雜費減免相同,且減免並未要求受益學生提供服務學習時數,爰本計畫助學金擬比照辦理,刪除第一點第五項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確明「生活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目的、內容及實施原則

一、依據本計畫第二點第一項生活助學金精神,同樣以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為出發,生活助學金雖有附負擔,但不具對價關係,復依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668380號函釋,本部「大專校院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規劃案」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給付大專校院學生之生活學習獎助金或助學金等,均得適用免稅。

二、為使學校更清楚計畫精神,並提供學校規劃生活助學金使用之彈性,將現行「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修正為「得」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同時為減輕學生服務學習之負擔,爰新增第二點第四項,重申生活服務學習目的、內容及實施原則,要求學校辦理生活服務學習時,應從從程序面、內容安排、彈性及獎勵措施建立規範,並清楚界定「服務學習」係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活動」,並不具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且不得因服務學習時數差異,致使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惟可建立考核機制,作為下次是否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5年7月24日)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訊 息 類 別重要公告公 告 對 象學生
公 告 主 題
10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9月14日開始辦理至10月20日截止
公 告 內 容
一、申請期間:104年9月14日09:00起至104年10月20日24:00止,逾期恕難辦理。
二、請至學校首頁下方>校園宣導>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登錄。
三、凡符合教育部規定申請資格者,請先備齊父、母親與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乙份。
四、104學年度起,審查合格者免實施服務學習。
五、103學年度下學期服務學習50小時未完成者,請自行至各單位補足服務時數,取得書面證明後繳交至課外活動組,否則將無法申請10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六、審查合格者於104學年度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
七、敬請同學掌握申辦時程,以免權益受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關心您。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15/9/2   至 2015/10/20   
點 閱 次 數
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