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時數意見調查表(100.05.05)



受文者:本校各班級導師。

主 旨:檢送本校日間部學生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時數意見調查表如附檔,敬請  配合辦理。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9833日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辦理。
二、敬請各班導師於班會中宣布調查同學意見後,並於513日前擲回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彙整,如附件一。
三、隨文檢附本校「弱勢助學金實施要點」如附件二。





附件一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時數調查表

 ()依據教育部9833日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辦理。

()調查他校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如下:

       
1-5
服務時數
朝陽科技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建國科技大學
大仁科技大學
第一級補助35,000
學校補助14,000
70小時
100小時
100小時
72小時
120小時
第二級補助27,000
學校補助14,000
55小時
80小時
100小時
72小時
100小時
第三級補助22,000
學校補助10,000
45小時
65小時
80小時
54小時
80小時
第四級補助17,000
學校補助10,000
35小時
50小時
80小時
54小時
60小時
第五級補助12,000
學校補助0
25小時
35小時
40小時

40小時
低收入戶免費住宿
50小時
40小時
20小時
45小時

            



















()本校係以學校補助金額,再以200元核算生活服務時數一小時方式核算。
(四)獲得補助金之學生必須一年內完成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其基準如下表:

級數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學校補助款金額
第一級
70小時
14,000
第二級
70小時
14,000
第三級
50小時
10,000
第四級
50小時
10,000
第五級
0小時
0

   無意見
   修正意見,請說明:                                                                   
                                                                     
                                                                  

請將調查表於513日前擲回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彙整。 

導師簽名:                    100    月     


附件二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草案)

一、 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協助其順利就學,特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需弱勢助學金由本校學雜費提撥之就學補助款及教育部補助專款支應。
三、  凡符合各項條件者,得提出助學金申請:
   ()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弱勢助學金與政府其他各類助學措施(如低收入戶、殘障身份、原住民、現役軍人子女、農漁會子女獎助金……) 僅能擇一申請。
(三)得查核學生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家庭年收入低於(不含)70萬元。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60分以上者(含) (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家庭利息所得未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擁有不動產價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四、  弱勢助學金依家庭年所得分為五級,各級補助標準如下表:
級數
家庭年所得級距
教育部補助金額
學校補助款金額
合計金額
第一級
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
21000
14,000
35,000
第二級
家庭年收入30萬元至40萬元
13000
14,000
27,000
第三級
家庭年收入40萬元至50萬元
12000
10,000
22,000
第四級
家庭年收入50萬元至60萬元
7000
10,000
17,000
第五級
家庭年收入60萬元至70萬元
12000
0
12,000
五、凡獲得弱勢助學金者必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工作內容及考核如下
(一)獲得補助金之學生必須一年內完成學校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其基準如下表:
級數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學校補助款金額
第一級
70小時
14,000
第二級
70小時
14,000
第三級
50小時
10,000
第四級
50小時
10,000
第五級
0小時
0
() 凡低收入戶學生附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後由學校免費提供住宿費,申請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補助者,每學期須服務60小時,於該學期執行。
()生活服務學習工作內容包括:環境清潔、打字繕印、協助文書處理、公文遞送、美工文宣製作、協助公務管理、網頁維護、協助夜間值班、導覽作業及協助其他行政業務推動。
(四)生活服務學習考核:
           服務學習生參與服務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單位可於服務學習紀錄表上進行考核,並將紀錄表擲回學務處,以利安排人員遞補。學務處將彙整考核名單提至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以作為新學年度是否同意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1.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服務學習之時數。
          2.有嚴重不當情事發生。
          3.不接受指導者。
六、   欲申請者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時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以學校網頁公告日期為準),申請合格者其所獲得助學金,將於下學期註冊學雜費中扣除。
        (一)欲申請者至學校網站登所需資料後列印並檢附戶籍謄本,大學部向學務處課外組申請。進修部學生向進修部學務組申請,未繳交資料者視同放棄。
(二)申請人應檢送資料如下:
            1.申請書(請至學校網站首頁相關連結弱勢助學網登錄並下載)
            2.前一學年度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認證表(新生及轉、復學生免附,需完成時數)。
        (三)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單乙份(新生及轉、復學生免附)。
         ()全戶戶籍謄本乙份(3個月內)
七、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分配比例如下:
       ()依時分配,上學期及下學期分配比例各占35%,暑假占20%,寒假占10%
       ()依單位分配;
           1.行政單位分配比例學期中40%;寒暑假60%,依業務需求配。
           2.學術單位分配比例學期中60%;寒暑假40%,依各院大學部四技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獲得助學金學生依期限上網填報,再依分配比例及學生自願分發。
八、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核發方式如下。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二分之一補助金額。
(四)學生在第一學期中辦理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第二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的補助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復核給。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十、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