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南臺科技大學工讀生管理要點(102.12.30修正通過)



南臺科技大學工讀生管理要點

民國1021230日第18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南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養成學生獨立自主精神、擴充生活學習領域,特訂定「南臺科技大學工讀生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工讀助學金專款」及本校「學雜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辦理學生就學補助之工讀助學金項目」等經費支應。

三、本校每學年工讀助學學生(以下簡稱工讀生)分配方式及名額,由學務處依各單位業務需求規劃,提「學生工讀助學金暨獎學金審核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四、工讀生之選用、實施方式、教育訓練及工作範圍如下:
()每學期開學前各用人單位依工讀生分配名額退補情形,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以下簡稱課外組)領表提出申請,由各用人單位甄選其所需要工讀生,並將工讀學生資料提送課外組。
()實施方式
1.甲種工讀生每週工讀時數為30小時。
2.乙種工讀生每週工讀時數為2030小時。(僅限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申請)
3.業務需求工讀生(簡稱丙種工讀生)
()教育訓練
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於每學期期初辦理工讀生工作講習,凡無故不參加講習者不得錄用。
()工作範圍
1.以協助校內各單位臨時性工作、特定之專長性工作及勞務性相關工作為範圍,並不得使學生以工讀為由而缺課,或以不妨礙學業與身心發展為限。
2.用人單位應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性,不得交付工讀生具有危險性之工作或赴校外不安全場所工作。
3.各單位重大之業務或機密性之文件,不得交由工讀生處理,用人單位應明確規定工讀生工作項目,並切結所有工讀業務相關規定(如附件),以茲遵守。

五、工讀生之工作責任與義務如下:
()工讀生有義務參加工讀講習,以便瞭解對工作前之環境認識及本身之責任與義務。
()每日工作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以六小時為原則(不包括休息及用餐時間),期間應遵守上下班時間規定並親自簽到(退),不得遲到、早退;除非因公務需要經單位主管核准者外,於上班時間不得逗留在各單位辦公場所。
()因協助工讀單位業務而使用公務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或資訊文件,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1.對於有關個人資料、公務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係以作為公務使用為原則,任何個人用途之使用均不得妨害公務。
2.個人使用公務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不得任意安裝或下載非公務需要、非經合法授權或有安全性疑慮(含任何自非政府網站下載)之軟體或資料,或利用其從事直接或間接惡意破壞行為。
3.工讀生應保守工作上所知悉之機密,如有洩密或非法情事者,對於所知悉之所有資訊(含個資、所有文件、圖說、報表或電腦資料、數據等),於任職期間或離職(畢業)終生均負有嚴守秘密之義務,絕不使用於非公務、洩漏或交付,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使用;如因洩漏、交付或使用,致國家利益或南臺科技大學及所屬教師、職員、學生之權益等遭受損害時,視情節依校規處理或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4.工讀生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
()工讀生未經允許不得任意翻閱所傳送之公文,並對於所使用之工具及保管之物品應善盡維護之責任,如有不當損壞或遺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六、工讀生之工讀費給付及發放方式
()工讀生之工讀費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核實支付每小時時薪以政府公告為主,工讀生工讀費以每月為核薪依據(以實際簽到時數為準),不發給年終獎金及慰勞假。
()甲、乙及丙種工讀助學金之發放,每月依工讀簽到表所載,經用人單位主管核章確認無誤後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彙整工讀助學金印領清冊簽請校長核可後,於次月一日()以前送達會計室,並於十七日以前將工讀助學金撥入工讀生帳戶。

七、用人單位應指定工讀生輔導人員,負責工讀生工作、勤惰及品德輔導管理,在每一學期工讀生應辦理考核,凡工讀期間工作不力、未能盡責或行為不檢而情事重大者,由用人單位列舉事實,簽請校長核定後,取消工讀資格並停發工讀助學金;餘相關行政業務事項則由課外組統籌辦理。

八、工讀生經錄用後若不克執行工讀業務時,應於一個月前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並由該單位另行甄選人員,填寫工讀生請核表經核准後遞補錄用,工讀生不得私自轉讓頂替。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南臺科技大學
     Southern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工讀生保密切結書
具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於南臺科技大學__________________擔任工讀生,個人同意遵守以下約定條款,善盡資訊保密的義務:
第一條、使用公務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除須經單位主管或工讀生輔導人員同意外,並願意遵守下列事項:
      1.公務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係以作為公務使用為原則,任何個人用途之使用均不得妨害公務。
      2.個人使用公務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不任意安裝或下載非公務需要、非經合法授權或有安全性疑慮(含任何自非政府網站下載)之軟體或資料,或利用從事惡意破壞行為。
      3.遵守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
第二條、任職期間,所知悉之所有資訊(含所有個人資料、文件、圖說、報表或電腦資料、數據等),於任職期間或離職而終生均負有嚴守秘密之義務,絕不洩漏或交付,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使用;如因洩漏、交付或使用,致國家利益或南臺科技大學及所屬教師、職員、學生之權益等遭受損害時,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條、本切結書一式二份,一份單位備查,另一份課外活動組存查。
       此致
   南臺科技大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及蓋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2014年9月2日 星期二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100.10.19通過)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1001019100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協助其順利就學,特依據教育部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公告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弱勢助學金由本校學雜費提撥之就學補助款及教育部補助專款支應。
三、本要點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減免等四項。
()助學金
1.弱勢助學金依家庭年所得分為五級,各級補助標準如下表:
級數
家庭年所得級距
教育部補助金額()
學校補助金額()
合計金額()
第一級
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
21,000
14,000
35,000
第二級
家庭年收入30萬元至40萬元
13,000
14,000
27,000
第三級
家庭年收入40萬元至50萬元
12,000
10,000
22,000
第四級
家庭年收入50萬元至60萬元
7,000
10,000
17,000
第五級
家庭年收入60萬元至70萬元
12,000
0
12,000
2.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讀本校之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j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k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台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l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m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j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k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本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l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j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k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l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二分之一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4.辦理方式
(1)於本校網頁建置專區,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於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則主動協助。
(2)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本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承辦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教育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每年11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本校,本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本校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5)本校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教育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5.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學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或獎學金之參考。
(2)服務內容: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j程序明確: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由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k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等,最高可扺6小時。
l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規劃時數不因核發之助學金金額有別;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m彈性制宜:本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者擬定替代方案。
n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者,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6小時。
(4)服務學習時數分配比例原則如下:
j依時間分配,上學期及下學期分配比例各占70%,暑假占30%,寒假占30%
k依單位分配;
A.行政單位分配比例學期中40%;寒暑假60%,依業務需求配。
B.學術單位分配比例學期中60%;寒暑假40%,依各院大學部四技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C.獲得助學金學生依期限上網填報,再依分配比例及學生自願分發。
 ()生活助學金
1.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名學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
2.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以上之具有學籍之大專校院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A.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B.25歲或25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C.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生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D.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學校應於申請表中載明前開相關聲明事項,以供檢核。
3.辦理方式
(1)本校依預算及教育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狀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4.生活服務學習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本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j具危險性之活動。
k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本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緊急紓困助學金
申請條件為本校學生家庭突遭重大變故頓失經濟來源,且有證明文件者。
1.鄉鎮市區公所或里長出具證明文件。
2.附上被撫養者之綜合所得稅文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若無法提出證明者請老師進一步了解或列席審查會議報告。
3.以上事件須在半年內提出方為有效,並請導師、輔導老師、系主任導師確實了解簽註意見。
4.補助金額1萬元至3萬元。
()住宿優惠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辦理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由本校提供免費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由本校優先提供校內宿舍。
(3)本項住宿優惠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免費住宿學生應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日後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或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102.02.04通過)




民國101116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152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2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南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學生在學期間,解決家庭經濟困難,提供工讀機會以安定就學,並藉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擴充學習生活領域,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工讀助學金經費來源為「教育部工讀助學金專款」及本校「學雜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辦理學生就學補助之工讀助學金項目」等經費支應。
三、有關學生工讀輔導之申請、審核及其他相關業務,由「學生工讀助學金暨獎學金審核委員會」辦理。委員會由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擔任副召集人、委員包括國際暨兩岸事務處處長、進修部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學生自治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等擔任委員。
四、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方式有下列三種
()甲種工讀生每週工讀時數為30小時,申請條件新生以入學成績擇優遴選,二年級以上學生以前學期之學業、操行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特殊身份學生不受學業成績限制),且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能符合用人單位之工作性質及要求者。家境清寒經查證屬實者,則優先錄取。
()乙種工讀生每週工讀時數為2030小時,申請條件為原住民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
()業務需求工讀生(簡稱丙種工讀生)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業務活動需求簽核。
五、每學年工讀學生分配方式及名額,由學務處依各單位業務需求規劃,提「學生工讀助學金暨獎學金審核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六、開學前各用人單位依分配名額,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以下簡稱課外組)領表提出申請,由各用人單位甄選其所需要工讀生,並將工讀學生資料提送課外組。
七、各單位應指定工讀學生輔導人員,以協助輔導與考核等相關事宜。
八、工讀學生依規定以學校臨時性工作、特定之專長性工作及校內之相關工作為範圍。
九、甲、乙及丙種工讀助學金之發放,依工讀工作性質,每月由課外組造冊簽請校長核可後,送請出納組核發。工讀助學金申請及撥付時程:
()每月27()以前各用人單位填妥印領清冊,並將學生工讀簽到表送課外組。
()課外組彙整工讀助學金印領清冊於次月一日()以前送達會計室。
()會計室於次月17日以前,應將工讀助學金撥入工讀學生帳戶。
()若各單位未按規定時程辦理,導致工讀助學金延遲給付,則由各單位主管自行負責。
十、工讀期間,凡工作不力未能盡責者,由用人單位列舉事實,簽請校長核定後,取消工讀資格並停發工讀助學金。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表一南台科技大學各系工讀生員額分配彙整表 
工讀單位
101學年
特殊身份
工讀生
(乙種)
101學年
學務處
30小時工讀生(甲種)
每週10小時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
每週3小時生活服務學習
基本/比例
 

  (單位:人)
電子系

2
2
10/35

資工系

1
2
10/16

電機系

2
3
10/32

機械系
1
2
3
10/56
1】原住民學生
光電系

2
2
10/19

化材系

1
0
10/10

生技系

1
2
10/16

管資系

1
2
10/31

國企系

1
2
10/16

企管系

1
3
10/28

財金系

1
2
10/22

資管系

1
3
10/30

會計系

1
0
10/10

休閒系

1
3
10/25

企電學程

0
1
10/4

餐旅系

1
2
10/22

流通系

1
3
10/26

英語系

1
3
10/34

日語系

1
2
10/16

幼保系

1
1
10/15

資傳系

1
2
10/16

視傳系

1
2
10/20

多樂系

1
2
10/16

產設系

1
1
10/5

教育領導評鑑所

1
0
10/0

財法所

1
0
10/0
100學年為獨立所
EMBA

1
0
10/0

語言中心
1
0
1
10/0
1】原住民學生
師資培育中心

0
2
10/0
 (夜間上課)
體育教育中心

1
2
10/0
 (夜間上課)
華語中心

0
1
10/0
 
通識教育中心

0
1
10/0
j為約聘人員:
商管學院

0
0.5
10/0
(寒暑假期計3.5個月)
工學院

0
0.5
10/0
(寒暑假期計3.5個月)
人文學院

0
0.5
10/0
(寒暑假期計3.5個月)
數位設計學院

0
0.5
10/0
(寒暑假期計3.5個月)
   
2
31
57





表二南台科技大學行政單位工讀生員額分配彙整表 

工讀單位
101學年
特殊身份
(乙種)工讀生
101學年學務處30小時
(甲種)工讀生
每週10小時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
每週3小時生活服務學習
(弱勢補助)
備註

董事會秘書室

0
1
20/10


辛文炳紀念室

1
0
20/10
(含校史室)

校長室

0
0



行政副校長室

0.5
0

共聘1

學術副校長室

0.5
0


主秘室

1
0
20/10


秘書室

1
0
20/10


稽核室

1
0
20/10
(含董事會秘書室)
教務處
註冊組
1
1
0
20/10
1】原住民學生
綜合業務組

1
0
20/10

課務組

1
0
20/10

學務處
課外組

1
0
20/10

生輔組
<1>
2
1(3)
0
20/10
<1>身障生宿舍工讀;【2】原住民宿舍工讀(3)六宿工讀生
諮商輔導組

1
0
20/10

衛保組

1
0
20/10

勞作教育組

0
1
20/10

總務處
保管組

1
0
20/10

營繕組
1
3
0
20/10
1】原住民學生
(含總機2)

事務組
1
1
0
20/10

1】原住民學生
文書組
<1>
1
1
20/10
(1)為國科會
<1>身障生
出納組

0
1
20/10


研發處

2
1
20/10
2】教育部專案

國際事務處

1
1
20/10


進修部
1
2
1
20/10
1】原住民學生

圖書館
<2>
4
210
1
20/10
<2>身障生
4】原住民學生

會計室

1
0
20/10


人事室

1
0
20/10
(1)為國科會

軍訓室

1
0
20/10


計網中心
<1>
1
2
1
20/10

<1>身障生
1】原住民學生

教學發展中心

1
0
20/10


職涯中心

1
0
20/10
(含校友會)

學生聯合服務中心
<1>
0
0
20/10
<1>身障生

環安室

1
0
20/10


藝文中心

0
1
20/10

   
17
46
10


總計
19
77
67


「註」(1)圖書館一學年(302萬元統籌款)用於聘任甲種工讀生12,臨時工讀生約18人。
      (2)99學年國科會工讀生由研發處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