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科技大學推動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民國97年9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8年2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5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推動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及活動,整合相關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成立「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督導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及活動之推動,成員包括校長、行政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進修部主任、通識中心主任、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行政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勞作教育係指配合學習目標,於校內從事各類動手實作之活動,如宿舍、教室與校園環境之清潔,及美化校園等教育與訓練學生之工作或事務。
勞作教育業務由學務處勞作教育組統籌負責。
第四條
服務學習係指配合課程目標,從事各類服務學習,如於社區、社會福利機構參與服務及擔任國內、國際志工等工作。
服務學習業務由服務學習中心統籌負責。為推動服務學習業務需要,服務學習中心得請各單位協助,各單位須配合辦理。
服務學習中心設主任1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2人(由副教務長及副學務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勞作教育組組長兼任),辦事員若干人。
第五條
日間部大學部學制應開設兩學期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相關之必修課程,每班遴選1位優秀專任教師擔任指導老師。
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課程及通識課程分別由各系所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並由教務處負責課程之整合與協調。
開設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課程,應明訂學習目標、實施方式、學分數,並訂定具體指標或相關規定,以評量學生課程學習成效,課程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本校應訂定具體指標或相關規定,以評量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實施時校外協力機構之適當性。
第七條
本校每學年度得從辦理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業務有功之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工作之專任教師)中,遴選績優行政人員若干名,給予記功嘉獎及發給獎狀。
第八條
經學校同意開設之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指導老師或任課教師每學期支給5,000元獎勵金,並列為教師評鑑之績效項目。唯若課程執行成效不佳,得不發給獎勵金及列入教師評鑑績效項目。
本校每學年度得從辦理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教師中,遴選績優教師若干名,發給獎狀。
第九條
本校每學期得從參與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之學生中,遴選績優學生,給予記功嘉獎及發給獎狀。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必修課程實施要點
民國98年4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5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修讀「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必修課程有所依循,特依據本校「推動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四技日間部一年級開設兩學期「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每學期1學分3節課)的必修課程。
三、「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之學習目標如下:
(一)落實「生活即教育」之理念,養成學生隨手服務及勤勞敬業之良好習性。
(二)鼓勵學生參與各類服務學習,透過反思帶領,培養服務人群與貢獻社會之精神。
四、「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分成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兩項目,其定義如下:
(一)勞作教育:係指配合學習目標,於校內從事各類動手實作之活動,如宿舍、教室與校園環境之清潔,及美化校園等教育與訓練學生之工作或事務。
(二)服務學習:係指配合課程目標,從事各類服務學習,如於社區、社會福利機構參與服務及擔任國內、國際志工等工作。
五、勞作教育由勞作教育組統籌規劃執行,每學期學生實施校園環境整理30小時。
勞作教育成績由勞作教育組依據學生出席狀況、工作態度及工作成果評分,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及格。
勞作教育實施細則另訂之。
六、服務學習由指導老師負責規劃,每學期指導老師講授服務學習理念及主持服務學習反思活動16小時,學生實施社會服務8小時。
服務學習成績由指導老師依據學生參與服務學習理念講授、實際從事社會服務工作、參與服務學習反思等項目評分,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及格。但若學生未完成下列二項工作,其評分成績不得超過59分:
(一)取得8小時以上之社會服務證明。
(二)繳交服務學習反思心得及期末報告。
七、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兩項成績評定後,由服務學習中心彙整,計算出「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學期成績,其中勞作教育成績佔60%、服務學習成績佔40%。
若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兩項成績有一項不及格,其「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學期成績不得超過59分。
八、「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一律以勞作教育實施重修,並以重修成績做為「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學期成績,重修期程規定如下:
(一)若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兩個項目成績皆不及格,須重修勞作教育3梯次(18週,共45小時)。
(二)若服務學習成績及格,但勞作教育成績不及格,須重修勞作教育2梯次(12週,共30小時)。
(三)若勞作教育成績及格,但服務學習成績不及格,須重修勞作教育1梯次(6週,共15小時)。
九、轉學生於原校已修讀勞作教育或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及格,可抵免本校「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學分數不同亦可抵免)。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勞作教育實施細則
民國98年4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5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2月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勞作教育實施宗旨
一、貫徹全人教育辦學理念,推動勤勞務實之精神,以期日後為產業界奉獻,服務社會人群。
二、培養青年學生愛惜環境、敬業樂群、勤勞服務之正確人生觀,並以此薪火相傳,教導別人。
三、配合環安衛推動「資源回收、垃圾減量」措施,使師生具有「環境保護」之觀念。
四、推廣社區服務、關懷弱勢、建立長期社福志工服務。
貳、組織及任務分工
一、本校成立「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審議勞作教育重大方針,並提供必要諮詢意見。
二、學務處下設置勞作教育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負責勞作教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進修部勞作教育由進修部學務組負責執行、考核。
四、勞作教育組選拔富經驗與熱心之優秀高年級學生擔任勞作小組長,負責實施勞作教育同學之點名、輔導、考評之工作,並給予工讀金。
參、實施方式
一、全校教職員均有共同推動及參與勞作教育之義務,每學期訂定全校清潔日,辦理全校清潔美化比賽,全校教職員生配合執行。
二、勞作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一)日間部四技一年級開設「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必修課程,其勞作教育項目每學期實施12週,每週5天,每天1節(1節30分鐘)。
(二)進修部開設「勞作教育」必修課程,每學期實施18週,每週1節(1節30分鐘)。
(三)重補修「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或「勞作教育」課程學生,得於暑假修讀,但每個暑假只限重補修一學期的課程。
(四)四技學生以打散班級建制編組,一組以20~25人為原則,每學期輪換二梯次。
(五)進修部學生以班級編組,分配每日清潔人員及清潔責任區域。
(六)身心障礙學生,得由勞作教育組依實際狀況,作適當之處置。
(七)學生因病無法完成當學期課程者,得申請課程停修,已完成之勞作教育時數得保留,重修時,只需補足不足之勞作教育時數。
三、清潔工作範圍:
(一)教室、校園環境、廁所、宿舍公用範圍由修讀勞作教育學生負責清潔工作。
(二)各行政單位、專業(實驗)教室由各單位自行規劃管理。
(三)暑假校園環境由工讀生及勞作教育重補修學生負責清潔工作。
(四)寒假校園環境由工讀生負責清潔工作。
四、全校清潔打掃時段區分如下:
四、全校清潔打掃時段區分如下:
(一)上午時段 0730—0800,由日間部學生負責。
(二)中午時段 1230—1250,由日間部學生負責。
(三)傍晚時段 1650—1740,由重補修學生負責。
(四)晚上時段 1750—1820,由進修部學生負責。
肆、日間部四技勞作教育請假注意事項及成績評定標準
一、請假注意事項如下:
(一)凡因故不能參加勞作教育活動者,須以書面向勞作小組長及指導老師請假,經勞作教育組核准後,始為有效。
(二)勞作教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任意缺課者視為曠課。
(三)到點而未實際從事勞作視為曠課。
(四)全校清潔比賽未經准假而缺席者以曠課2節論。
(五)公假每學期不得超過5節,並應事先辦理。請假時需附學校正式文件證明及派遣單位簽名。
(六)喪假每學期不得超過 5節,並應於2週內完成請假手續。請假時需附死亡證明書或訃文。
(七)事假每學期不得超過5節,並應事先辦理。
(八)病假每學期不得超過5節,並應於2週內完成請假手續。請假時應檢附就醫證明,1至2天檢附正本收據,3天以上檢附公立醫院證明。
二、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一)勞作小組長按照修課學生之責任感、守時性、工作效率、愛惜公物、合作精神、主動積極等項目進行考核評量,將每次考核評定之分數平均,經指導老師核可後做為基分。
(二)全勤加3分。
(三)核准之公、喪假不扣分。
(四)曠課,1節扣3分。
(五)事假,1節扣2分。
(六)病假,1節扣1分。
(七)遲到或早退超過5分鐘,1節扣0.5分。
伍、進修部勞作教育請假注意事項及成績評定標準
一、請假注意事項如下:
(一)凡因故不能參加勞作教育活動者,須以書面向勞作小組長請假,始為有效。
(二)勞作教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任意缺課者視為曠課。
(三)到點而未實際從事勞作視為曠課。
(四)因公、喪、病、事假未到,須於兩週內補做完畢,否則以曠課論。
二、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一)勞作小組長按照修課學生之責任感、守時性、工作效率、愛惜公物、合作精神、主動積極等項目進行考核評量,將每次考核評定之分數平均,經指導老師核可後做為基分。
(二)曠課,1節扣3分。
(三)遲到或早退超過5分鐘,1節扣0.5分。
陸、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100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99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依原公告之勞作教育辦法規範之。
二、每6週辦理各勞作小組評比,勞作教育組對表現優異的同學另行簽請獎勵。
三、本實施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台科技大學志願服務實施辦法
96.03.12行政會議通過
96.07.09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2.23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4.20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本校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力資源,並結合本校推動服務學習工作,強化人文與社會關懷之教育理念,特依內政部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生均得依本辦法申請為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
第三條
有關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由服務學習中心負責。服務學習中心得編列預算或結合本校資源,推動及辦理志願服務。
第四條
本校認可之志工服務項目包括校內及校外兩類。
校內志工服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環保服務;
二、校園公共服務;
三、校園勞動服務。
校外志工服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配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辦理之各項志工服務;
二、本校推動之社區服務;
三、本校推動參加校外相關活動之服務;
四、其他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之社會服務。
第五條
與本校簽定合作之社福單位及各行政、教學單位均得為志願服務工作之運用單位。
第六條
服務學習中心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擬定次一學年度之志工招募計劃。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本辦法所訂之志工服務項目上網填具服務學習運用申請表,服務學習中心審視其可行性後簽請中心主任核定,公告招募。
第七條
未依規定完成志工訓練課程者不得參加志願服務。必須具專門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第八條
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工依任務需要應完成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志工訓練課程依內政部志工教育課程訂定之,由服務學習中心於每學年擇期辦理相關課程。
第九條
參加志工訓練合格之志工,由服務學習中心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志願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做其他用途使用。
二、服務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
三、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四、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五、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得至服務學習中心申請補發,繳交工本費。
六、紀錄冊之登錄應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專人辦理,並加註登錄人姓名及加蓋單位章。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服務時數只記載實際服務時數,不含前置及往返時間。
七、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八、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服務檔案,以備完整服務資訊。
九、服務學習中心得隨時抽檢服務證及紀錄冊之使用情形。
第十條
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運用申請表內所載服務內容妥善安排志工服務工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服務學習中心,以利彙整考核。
第十一條
運用單位運用志工服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服務。
二、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工之督導。
三、志工依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服務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運用單位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四、志工未依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服務,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運用單位對志工有求償權。
五、對於校外服務之志工,本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交通,誤餐等經費。
第十二條
志工考核由服務學習中心負責,於每學年結束後對參與志願服務個人及團隊及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評鑑考核。
第十三條
完成24小時之志工教育訓練,持有志願紀錄冊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獎勵事蹟表,送服務學習中心申請獎勵,連續服務滿100小時以上,給與嘉獎以上之獎勵。
第十四條
符合教育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獎勵事蹟表,送服務學習中心彙整後,送教育部審查。
第十五條
符合內政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獎勵事蹟表,送服務學習中心彙整後,送內政部審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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