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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

南台科技大學。南臺科技大學




(2013/04/27)聯合晚報【記者嚴文廷╱台北報導】

臺灣大學的「臺」字一般人習慣使用簡寫的「台」,但正式公文書信都使用「臺」,但是台北捷運或台北車站的站名都使用簡寫的「台」,到底哪一種用法才正確?

最近南台科大在公文書中混用「台」與「臺」,被教育部要求統一用字,因此決定改為南「臺」科大,董事會還決定重金聘請日本知名設計師重新製作校門。

南台科大從校門口到學校網站,全部都使用簡寫「台」字,去年向教育部申請更改組織規程要新增職涯發展中心,但在申請的文書中「台」與「臺」兩字都有出現,教育部要求必須統一用字,南台科大經過校內會議討論後,決定改為「南臺科技大學」。

南臺科大校長戴謙表示,民國58年創校以來,教育部頒給的校印皆使用「臺」字,只是習慣使用「台」字當校名,時間久了一直延用簡寫的「台」字,大門口校名也是用簡寫字,既然教育部對此有意見,今年4月決定按照正式文件的用法,改為「臺」字。

其實不只南臺科大有這種困擾,根據教育部的統計,「臺(台)」字輩的大專校院非常多,大都使用正體「臺」字,例如臺灣大學、臺灣科技大學,但也有大專校院堅持使用簡寫「台」字,例如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台北海洋技術學院與台灣首府大學。

教育部技職司長李彥儀表示,沒有硬性要求大學的「臺」字要用哪一種,但原則上國立大學都必須使用正體的「臺」,私校申請校名時如果堅持使用「台」字也會予以尊重。

但她強調,已經有南臺科大,其他學校不能再申請「南台科大」這個校名,避免造成民眾混淆。教育部高教司長黃雯玲也表示,如果校名是「臺」,正式的公文書信往來必須使用正體「臺」字,但民眾習慣性用法則不會強制要求。

特別的是,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簡稱「台大醫院」,前面是正式的名稱使用正體「臺」,但簡稱就堅持使用簡寫「台」。

台大主秘張培仁指出,只要是正式的公文都會使用「臺」字,但其餘的部分則沒有強制要求,尤其是過去很多牌匾都使用「台」,也不會立即改回「臺」,如果要整修,才會一併改成「臺」字。





2013年3月1日 星期五

南台科技大學推動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實施辦法(100.05.16通過)


南台科技大學推動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民國97年9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8年2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5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推動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及活動,整合相關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成立「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督導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及活動之推動,成員包括校長、行政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進修部主任、通識中心主任、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行政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勞作教育係指配合學習目標,於校內從事各類動手實作之活動,如宿舍、教室與校園環境之清潔,及美化校園等教育與訓練學生之工作或事務。

勞作教育業務由學務處勞作教育組統籌負責。

第四條

服務學習係指配合課程目標,從事各類服務學習,如於社區、社會福利機構參與服務及擔任國內、國際志工等工作。

服務學習業務由服務學習中心統籌負責。為推動服務學習業務需要,服務學習中心得請各單位協助,各單位須配合辦理。

服務學習中心設主任1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2人(由副教務長及副學務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勞作教育組組長兼任),辦事員若干人。

第五條

日間部大學部學制應開設兩學期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相關之必修課程,每班遴選1位優秀專任教師擔任指導老師。

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課程及通識課程分別由各系所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並由教務處負責課程之整合與協調。

開設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課程,應明訂學習目標、實施方式、學分數,並訂定具體指標或相關規定,以評量學生課程學習成效,課程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本校應訂定具體指標或相關規定,以評量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實施時校外協力機構之適當性。

第七條

本校每學年度得從辦理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業務有功之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工作之專任教師)中,遴選績優行政人員若干名,給予記功嘉獎及發給獎狀。

第八條

經學校同意開設之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指導老師或任課教師每學期支給5,000元獎勵金,並列為教師評鑑之績效項目。唯若課程執行成效不佳,得不發給獎勵金及列入教師評鑑績效項目。 本校每學年度得從辦理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教師中,遴選績優教師若干名,發給獎狀。

第九條

本校每學期得從參與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之學生中,遴選績優學生,給予記功嘉獎及發給獎狀。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必修課程實施要點

民國98年4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5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修讀「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必修課程有所依循,特依據本校「推動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四技日間部一年級開設兩學期「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每學期1學分3節課)的必修課程。

三、「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之學習目標如下:

(一)落實「生活即教育」之理念,養成學生隨手服務及勤勞敬業之良好習性。

(二)鼓勵學生參與各類服務學習,透過反思帶領,培養服務人群與貢獻社會之精神。

四、「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分成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兩項目,其定義如下:

(一)勞作教育:係指配合學習目標,於校內從事各類動手實作之活動,如宿舍、教室與校園環境之清潔,及美化校園等教育與訓練學生之工作或事務。

(二)服務學習:係指配合課程目標,從事各類服務學習,如於社區、社會福利機構參與服務及擔任國內、國際志工等工作。

五、勞作教育由勞作教育組統籌規劃執行,每學期學生實施校園環境整理30小時。

勞作教育成績由勞作教育組依據學生出席狀況、工作態度及工作成果評分,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及格。

勞作教育實施細則另訂之。

六、服務學習由指導老師負責規劃,每學期指導老師講授服務學習理念及主持服務學習反思活動16小時,學生實施社會服務8小時。

服務學習成績由指導老師依據學生參與服務學習理念講授、實際從事社會服務工作、參與服務學習反思等項目評分,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及格。但若學生未完成下列二項工作,其評分成績不得超過59分:

(一)取得8小時以上之社會服務證明。

(二)繳交服務學習反思心得及期末報告。

七、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兩項成績評定後,由服務學習中心彙整,計算出「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學期成績,其中勞作教育成績佔60%、服務學習成績佔40%。

若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兩項成績有一項不及格,其「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學期成績不得超過59分。

八、「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一律以勞作教育實施重修,並以重修成績做為「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學期成績,重修期程規定如下:

(一)若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兩個項目成績皆不及格,須重修勞作教育3梯次(18週,共45小時)。

(二)若服務學習成績及格,但勞作教育成績不及格,須重修勞作教育2梯次(12週,共30小時)。

(三)若勞作教育成績及格,但服務學習成績不及格,須重修勞作教育1梯次(6週,共15小時)。

九、轉學生於原校已修讀勞作教育或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及格,可抵免本校「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學分數不同亦可抵免)。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勞作教育實施細則

民國98年4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5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2月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勞作教育實施宗旨

一、貫徹全人教育辦學理念,推動勤勞務實之精神,以期日後為產業界奉獻,服務社會人群。

二、培養青年學生愛惜環境、敬業樂群、勤勞服務之正確人生觀,並以此薪火相傳,教導別人。

三、配合環安衛推動「資源回收、垃圾減量」措施,使師生具有「環境保護」之觀念。

四、推廣社區服務、關懷弱勢、建立長期社福志工服務。

貳、組織及任務分工

一、本校成立「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審議勞作教育重大方針,並提供必要諮詢意見。

二、學務處下設置勞作教育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負責勞作教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進修部勞作教育由進修部學務組負責執行、考核。

四、勞作教育組選拔富經驗與熱心之優秀高年級學生擔任勞作小組長,負責實施勞作教育同學之點名、輔導、考評之工作,並給予工讀金。

參、實施方式

一、全校教職員均有共同推動及參與勞作教育之義務,每學期訂定全校清潔日,辦理全校清潔美化比賽,全校教職員生配合執行。

二、勞作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一)日間部四技一年級開設「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必修課程,其勞作教育項目每學期實施12週,每週5天,每天1節(1節30分鐘)。

(二)進修部開設「勞作教育」必修課程,每學期實施18週,每週1節(1節30分鐘)。

(三)重補修「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或「勞作教育」課程學生,得於暑假修讀,但每個暑假只限重補修一學期的課程。

(四)四技學生以打散班級建制編組,一組以20~25人為原則,每學期輪換二梯次。

(五)進修部學生以班級編組,分配每日清潔人員及清潔責任區域。

(六)身心障礙學生,得由勞作教育組依實際狀況,作適當之處置。

(七)學生因病無法完成當學期課程者,得申請課程停修,已完成之勞作教育時數得保留,重修時,只需補足不足之勞作教育時數。

三、清潔工作範圍:

(一)教室、校園環境、廁所、宿舍公用範圍由修讀勞作教育學生負責清潔工作。

(二)各行政單位、專業(實驗)教室由各單位自行規劃管理。

(三)暑假校園環境由工讀生及勞作教育重補修學生負責清潔工作。

(四)寒假校園環境由工讀生負責清潔工作。 

四、全校清潔打掃時段區分如下:

(一)上午時段 0730—0800,由日間部學生負責。
(二)中午時段 1230—1250,由日間部學生負責。
(三)傍晚時段 1650—1740,由重補修學生負責。
(四)晚上時段 1750—1820,由進修部學生負責。

肆、日間部四技勞作教育請假注意事項及成績評定標準

一、請假注意事項如下:

(一)凡因故不能參加勞作教育活動者,須以書面向勞作小組長及指導老師請假,經勞作教育組核准後,始為有效。

(二)勞作教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任意缺課者視為曠課。

(三)到點而未實際從事勞作視為曠課。

(四)全校清潔比賽未經准假而缺席者以曠課2節論。

(五)公假每學期不得超過5節,並應事先辦理。請假時需附學校正式文件證明及派遣單位簽名。

(六)喪假每學期不得超過 5節,並應於2週內完成請假手續。請假時需附死亡證明書或訃文。

(七)事假每學期不得超過5節,並應事先辦理。

(八)病假每學期不得超過5節,並應於2週內完成請假手續。請假時應檢附就醫證明,1至2天檢附正本收據,3天以上檢附公立醫院證明。

二、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一)勞作小組長按照修課學生之責任感、守時性、工作效率、愛惜公物、合作精神、主動積極等項目進行考核評量,將每次考核評定之分數平均,經指導老師核可後做為基分。

(二)全勤加3分。

(三)核准之公、喪假不扣分。

(四)曠課,1節扣3分。

(五)事假,1節扣2分。

(六)病假,1節扣1分。

(七)遲到或早退超過5分鐘,1節扣0.5分。

伍、進修部勞作教育請假注意事項及成績評定標準

一、請假注意事項如下:

(一)凡因故不能參加勞作教育活動者,須以書面向勞作小組長請假,始為有效。

(二)勞作教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任意缺課者視為曠課。

(三)到點而未實際從事勞作視為曠課。

(四)因公、喪、病、事假未到,須於兩週內補做完畢,否則以曠課論。

二、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一)勞作小組長按照修課學生之責任感、守時性、工作效率、愛惜公物、合作精神、主動積極等項目進行考核評量,將每次考核評定之分數平均,經指導老師核可後做為基分。

(二)曠課,1節扣3分。

(三)遲到或早退超過5分鐘,1節扣0.5分。

陸、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100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99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依原公告之勞作教育辦法規範之。

二、每6週辦理各勞作小組評比,勞作教育組對表現優異的同學另行簽請獎勵。

三、本實施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台科技大學志願服務實施辦法

96.03.12行政會議通過
96.07.09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2.23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4.20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本校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力資源,並結合本校推動服務學習工作,強化人文與社會關懷之教育理念,特依內政部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生均得依本辦法申請為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

第三條

有關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由服務學習中心負責。服務學習中心得編列預算或結合本校資源,推動及辦理志願服務。

第四條

本校認可之志工服務項目包括校內及校外兩類。

校內志工服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環保服務;

二、校園公共服務;

三、校園勞動服務。

校外志工服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配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辦理之各項志工服務;

二、本校推動之社區服務;

三、本校推動參加校外相關活動之服務;

四、其他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之社會服務。

第五條

與本校簽定合作之社福單位及各行政、教學單位均得為志願服務工作之運用單位。

第六條

服務學習中心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擬定次一學年度之志工招募計劃。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本辦法所訂之志工服務項目上網填具服務學習運用申請表,服務學習中心審視其可行性後簽請中心主任核定,公告招募。

第七條

未依規定完成志工訓練課程者不得參加志願服務。必須具專門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第八條

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工依任務需要應完成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志工訓練課程依內政部志工教育課程訂定之,由服務學習中心於每學年擇期辦理相關課程。

第九條

參加志工訓練合格之志工,由服務學習中心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志願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做其他用途使用。

二、服務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

三、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四、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五、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得至服務學習中心申請補發,繳交工本費。

六、紀錄冊之登錄應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專人辦理,並加註登錄人姓名及加蓋單位章。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服務時數只記載實際服務時數,不含前置及往返時間。

七、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八、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服務檔案,以備完整服務資訊。

九、服務學習中心得隨時抽檢服務證及紀錄冊之使用情形。

第十條

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運用申請表內所載服務內容妥善安排志工服務工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服務學習中心,以利彙整考核。

第十一條

運用單位運用志工服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服務。

二、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工之督導。

三、志工依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服務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運用單位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四、志工未依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服務,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運用單位對志工有求償權。

五、對於校外服務之志工,本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交通,誤餐等經費。

第十二條

志工考核由服務學習中心負責,於每學年結束後對參與志願服務個人及團隊及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評鑑考核。

第十三條

完成24小時之志工教育訓練,持有志願紀錄冊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獎勵事蹟表,送服務學習中心申請獎勵,連續服務滿100小時以上,給與嘉獎以上之獎勵。

第十四條

符合教育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獎勵事蹟表,送服務學習中心彙整後,送教育部審查。

第十五條

符合內政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獎勵事蹟表,送服務學習中心彙整後,送內政部審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草案(100.09.19通過)




民國100年9月19日第11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協助其順利就學,特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公告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弱勢助學金由本校學雜費提撥之就學補助款及教育部補助專款支應。
三、本要點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減免等四項。
(一)助學金
1.弱勢助學金依家庭年所得分為五級,各級補助標準如下表:
級數
家庭年所得級距
教育部補助金額(元)
學校補助金額(元)
合計金額(元)
第一級
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
21,000
14,000
35,000
第二級
家庭年收入30萬元至40萬元
13,000
14,000
27,000
第三級
家庭年收入40萬元至50萬元
12,000
10,000
22,000
第四級
家庭年收入50萬元至60萬元
7,000
10,000
17,000
第五級
家庭年收入60萬元至70萬元
12,000
0
12,000
2.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讀本校之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j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k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台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l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m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j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k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本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l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j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k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l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二分之一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4.辦理方式
(1)於本校網頁建置專區,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於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則主動協助。
(2)每年10月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本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承辦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月31日進入教育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每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本校,本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本校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5)本校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教育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5.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學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或獎學金之參考。
(2)服務內容: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j程序明確: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由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k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等,最高可扺6小時。
l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規劃時數不因核發之助學金金額有別;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m彈性制宜:本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者擬定替代方案。
n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者,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6小時。
(4) 服務學習時數分配比例原則如下:
j依時間分配,上學期及下學期分配比例各占70%,暑假占30%,寒假占30%。
k依單位分配;
A.行政單位分配比例學期中40%;寒暑假60%,依業務需求配。
B.學術單位分配比例學期中60%;寒暑假40%,依各院大學部四技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C.獲得助學金學生依期限上網填報,再依分配比例及學生自願分發。
 (二)生活助學金
1.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名學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
2.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以上之具有學籍之大專校院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A.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B.逾25歲或25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C.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生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D.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學校應於申請表中載明前開相關聲明事項,以供檢核。
3.辦理方式
(1)本校依預算及教育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狀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4.生活服務學習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本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j具危險性之活動。
k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本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申請條件為本校學生家庭突遭重大變故頓失經濟來源,且有證明文件者。
1.鄉鎮市區公所或里長出具證明文件。
2.附上被撫養者之綜合所得稅文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若無法提出證明者請老師進一步了解或列席審查會議報告。
3.以上事件須在半年內提出方為有效,並請導師、輔導老師、系主任導師確實了解簽註意見。
4.補助金額1萬元至3萬元。
(四)住宿優惠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辦理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由本校提供免費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由本校優先提供校內宿舍。
(3)本項住宿優惠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免費住宿學生應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3小時為上限;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日後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或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